《洛阳市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解读材料
一、背景情况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市政消火栓建设及维护保养工作,确保消防供水需要,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国家、集体和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机构改革后部分相关单位职责调整,市消防救援支队组织各城市区、市城市管理局、财政局等单位召开了专题研讨会,对原《洛阳市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洛政〔2014〕59号)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本《洛阳市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起草过程
2020年4月,市消防救援支队着手起草《办法》,先后征求了各城市区和市城市管理局、财政局等13家单位的意见,结合相关单位意见对《办法》进行修改,市司法局进行了合法性审查。2020年7月2日,经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洛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20〕11号)。
三、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对原《洛阳市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的第十一条、十三条、十四条进行了修改,同时对机构改革后各单位称谓进行修改。
第十一条修改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审核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和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要求规划消火栓相关内容,在会同相关部门编制供水规划时,应当依据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就城乡道路消火栓设置的内容征询消防救援部门的意见,提出消火栓建设的意见,提交市住建局、城市管理局纳入建设计划”。
第十三条修改为“洛龙区、经开伊滨区、高新区完成各自辖区内消火栓补建任务。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按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的规划完成洛河以北城区消火栓新建、补建、扩建等任务,并按照专业系统规划和技术标准,落实市政消火栓给水管线的铺设工作;根据消火栓规划实施情况,适时提出新建、补建计划,进行核算报财政部门审核;对已安装的消火栓,加强监督和管理,发现损坏的及时进行维修,确保消火栓的完整好用。每年10月底前,根据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的意见,将下一年度的市政消火栓建设计划及养护经费计划报送财政部门列入下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四条修改为“市财政部门按照建设计划,积极筹措城市建成区市政消火栓建设和维护保养经费,并及时拨付资金。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经费纳入城市建成区新建、改(扩)建市政道路总投资,市政消火栓维护保养经费在城市维护经费中列支,实行专款专用(高新区消火栓建设及维护保养经费由本级财政负责保障)”。